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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悔恨伴青春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警示录专题片解说词配音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23-05-06 09:30:02 阅读数:620人阅读

警钟在黎明敲响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警示录

别让悔恨伴青春

这个小女孩因为交友不慎,被卷进了抢劫犯罪团伙,入狱的时候她才刚刚14岁,服刑期间,她每一次和父母写信都抑制不住自己忏悔的泪水,直到走入监狱后才深深地感受到那难以割舍的至爱亲情对于她是多么的重要。看着那一张张悔恨的脸,这一滴滴在洗刷着自己罪恶的泪珠,他们都是一样地十分痛恨自己的过去,都在为自己曾经的行为忏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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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个少年犯是这样告诉我们的:我在这里已经四年了,我真的很后悔,因为我失去最宝贵的东西,那就是自由。过去因为爸爸妈妈对我太严厉,我特别恨家,年纪小小就离家出走了,在社会上学了一身的坏毛病,最后犯了罪进了少管所。现在,我真的特别想家,哪怕再让爸爸打我一顿,再被妈妈骂我一通,我都觉得特别亲、特别留恋,因为他们是对我好,可现在我连这个机会都没有了。回想起过去,我用青春作了一次赌注,失去了青春最美好的年华。有时候我真想长出一对翅膀,飞到大墙外面,就是想吸一口墙外自由的空气,望一眼墙外的自由世界。我有过自由,可我没有珍惜它,现在失去了它,才真正体会到自由是多么珍贵呀!我真诚地奉劝大墙外面的朋友们,一定要珍惜自由,珍惜青春,珍惜生命。

走进大墙内的这些少年犯们没有一个是不后悔的,因为,在他们实施犯罪的时候,他们从来没有想到会付出如此沉重的代价。当一副冰冷的手铐铐住他们罪恶的双手的时候,当他们在庄严的法庭上接受审判的时候,他们才真正地意识到,法律是如此的神圣与尊严。如今,他们只有在这里洗刷自己的罪恶,在铁窗内渡过自己的青春。

从这些活生生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违法犯罪其实离我们只是一步之遥,如果我们不懂得约束自我,无视他人和社会,无视道德和法律,随心所欲,为所欲为的话,那么就必将走向丧失自我,触犯法律,毁掉青春的危险道路。

字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应当加强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对于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在进行上述教育的同时,应当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但是,我们也清楚对于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而且他是一项系统工程,它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齐抓共管。作为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一定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发挥组织、协调、检查、指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方方面、各部门的力量,让大家都来参与这项工作。粮外,要积极争和家庭、学校、社会等各种教育资源,构筑一个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普法工作网络,使得广大青少年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人群当中切实感受到清冽的法治氛围,为青少年将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

当我们在接受法律所规范的教育内容的时候,寻找有效的防范违法犯罪的办法是至关重要的。每个人都要经历自己的青春期,每个人的青春期都要面临着纷繁复杂的社会,都要遇到大大小小的波折,都要遭遇人生中的险恶,都要被各种欲望所裹挟,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该怎样来把握好自己?该怎样有效地远离违法犯罪呢?透过以上这些形形色色的案例,不难看出,如果我们能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那么,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现象是可以避免的。

(一)交友问题

人生不能没有朋友,青少年交个朋友是一种正常的心理需求,这是长大成熟走向社会的一条必经之路,但是,如果交朋友没有标准、没有原则、良莠不分,是十分可怕和危险的。这些酒肉朋友可能会带给你一时的欢乐,但最终带给你的只是悔恨和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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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对未成年人犯罪经历进行调查时,发现了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有近百分之九十的未成年犯,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不良交友是使他们走向违法犯罪的催化剂。

你看,这个孩子就是因为结交了社会上的不良朋友而导致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他,小小的年纪,刚满14岁,就与社会上的犯罪团伙混在了一起,因参与轮奸案而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可这个孩子呢,不但结交一些不良朋友,还因为哥们义气,帮助朋友打架杀人,结果被判处无期徒刑。其实,他们当初并不想走到今天这一步,可是,不良交友却把他们引向了罪恶的深渊。我们知道,每个孩子都希望有一些要好的小伙伴,每个孩子都希望有自己的好朋友。但是,在未成年这个年龄段的孩子们,又往往缺乏分辨是非的能力,如果一旦结交上不良的朋友,那么,很可能就会遗憾终生的。

人类世界共生共聚现象是本能的、心理的和社会的、政治的各种各样的因素促成的。但是由于交友不慎陷入犯罪团伙引发的犯罪,则应该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因为未成年人犯罪形成团伙后,其犯罪危害是惊人的。

字幕:从80年代开始,在未成年人的犯罪中,团伙犯罪在所有犯罪形态中呈最快增长态势。据一些省市公安部门调查分析,在查获的青少年犯罪案件中,大约有60%是团伙作案,在局部地区和某些省份中,团伙犯罪竟高达90%。有的犯罪团伙甚至有严密的组织系统、作案纪律、防侦破措施,已形成黑社会组织的雏形。

2000年,某市破获的一个由17名少年组成的抢劫犯罪团伙,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仅在2000年1月至3月两个月时间里,就在市区抢劫作案110多起,百余名学生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

看着他们迈着如此沉重的脚步,你们知道,他们该是付出怎样的青春代价,他们的人生道路又该是怎样的呢?马克思曾经说过:“友谊需要真诚去播种,热情去灌溉,原则去培养,谅解去护理。”我们提倡朋友之间建立一种纯洁的友谊,这种友谊是有原则的,当朋友犯错误、做错事的时候,他促使你指出和批评朋友的错误,而不是让他在错误的路上走得更远,无原则的帮助就是同流合污,助纣为虐。青少年朋友们,千万记住,在成长的道路上一定要慎重交友。

(二)避免辍学流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义务教育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在学龄期必须接受义务教育。因为,只有及时接受科学文化教育,才能克服愚昧无知、粗野无理的的习俗,只有从小培养起精神文明,才能避免沾染恶习、违法犯罪。

然而,我国的辍学流失却已到了非常严峻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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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988年全国小学生流失率就已经为3.3%;初中生流失率为6.9%。直到今天,辍学流失仍然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有关研究部门已经表明,因辍学而带来的闲散人员犯罪问题,已经成为综合治理的一个难点。

某市教育局法规处处长在谈到辍学的问题时说:“教育部公布的标准是3%,但有些农村经过我们的调研,已经发展到10%左右,大大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标准。辍学的孩子呢,有的孩子就流落到社会,也就被迫成了一群害群之马,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据某少管所统计:1987年的流失生犯占全部收押的51%,而1988年却上升达75%,目前,流失生犯的收押数呈现出难以遏制的态势。主持人说:学龄儿童必须接受义务教育,是法律上早已有的明确规定,那么他们为什么要辍学?为什么那么早就走向社会呢?这些少年犯们除了因为自身的原因辍学外,还有的是因为家庭原因被迫中断学业,或是因为学习成绩不好被学校开除而推向社会。如果学校能够给他们一些关爱和帮助,不把他们推到社会上去,他们也不会走到今天这一步。但是不管何种原因,辍学流失所带来的罪恶,却已成为社会之患。透过这些流失生的个体和群落,我们可以看到他们的失足堕落有一条共同的轨迹:字幕24:辍学、流失、染上恶习,直至犯罪。

某中学校长说“实施义务教育是国家的法律法规,青少年尤其是中学生这个年龄阶段,往往自我成熟的意识比较强,他们遇到很多事情,比较躁动,不冷静,对很多事情的认识也模糊不清,那么这样的青少年,面对社会,就会产生很多危险,如果一旦离开了学校的控制,甚至于离开了家长的控制,走入社会,就容易受社会上不良恶习的引导,甚至受坏人的指使,从而给自己的人生造成遗憾。所以实施义务教育,把学生放在校园里面,让学生接受学校的良好的教育,接受家长的监督,接受家长的监控,这样有利于我们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同时还规定: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章第九条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第三章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尽管上述法律已经对义务教育作了明文规定,但是,面对着当前辍学问题的严峻形势,某市还是就《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非正常辍学的规定》立法,参与立法的某市教育局法规处处长告诉我们说,这部法律重点解决了如何保证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义务,如果没有完成,那就要采取法律强制性措施,是谁的责任,就要追究谁的责任。同时,还制定了一些相应的对策“你比如说,在有的比较贫困的一些家庭,因为交不起学费,辍学了,我们就根据这点强调政府的责任,政府必须设立辍学资金,到时候呢,给他们补助,让她们上学;还有的是因为学校管理有些问题,你像体罚学生、对后进生帮教不够,对这个呢,我们也制定了一些措施,要求学校老师要制定一些方案,帮助学习有困难的、品质有劣迹的孩子,做好教育转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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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这些法律条款是保障我们在法定年龄得到学校正规教育的权利,因此,不管我们遇到什么样的挫折,不管我们处在什么样的生存环境,我们都必须要珍惜这个权利,要学会利用法律这一合法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受教育权,千万不要轻易放弃。如果一旦放弃你自己的受教育权,你就等于断送自己的前程,等于放弃了自己的未来。因为义务教育是你在人生成长当中接受教育的最重要时期,在这个时期,学校不仅为你传授科学文化知识,还可教你做人的道理,他将塑造你成为有用之材,并为你描绘着美好的明天。青少年朋友们,请珍惜这生命中最宝贵的时光吧。

(三)、正确面对家庭

家,每个孩子都渴望有个幸福、美满的家,每个孩子都希望在爸爸妈妈的呵护下健康成长。家,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是孩子们成长的第一课堂,也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防线。我国现有2.7亿个家庭,若每个家庭都能承担起法律所赋予的教育责任,发挥其良好的教育作用,那么,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数量就会大大减少,我们的社会就会是安定的、美好的。

然而,这些少年犯们绝大多数所面临的是:不和睦的家庭、破裂家庭、暴力家庭,不良行为的家庭。在这样不幸的家庭中,孩子犯罪可以说是最大的不幸。

某省少管所在在押的少年犯中,有问题的家庭,就占到了53.24%,而单亲家庭的占37.31%。这些少年犯们的父母绝没有想到因为自己不负责任,会让自己的孩子走进监狱,走进高墙。

据某报报道:该市未成年法律援助联络中心开通咨询电话以来,每天收到几位少年儿童或他们的监护人寻求帮助的呼声,其中有半数投诉父母一方或双方没有称职地履行抚养和教育孩子的义务。

有些孩子已经觉醒,但更多的孩子却对这样的家庭无所适从,他们中有的离家出走,有的自暴自弃,有的采取非法手段进行抗争,这样的结果会是什么呢?

我们无从知道她的家庭是如何破裂的,但是从小生活在一个优越的家庭环境中,她无法承受家庭的破裂给她带来心理上的巨大伤害,结果她离家出走,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据司法部《少年犯罪改造研究》课题组的抽样调查表明,有26.6%的未成年犯来自破裂家庭。可见,家庭破裂与未成年人犯罪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但是,我们并不是说破裂家庭的孩子都会成为罪犯,如果学校和社会给这些孩子多一些关爱,如果我们的孩子能够坚强起来,能够学会如何冷静地面对现实,那么,我们就不会消极,就不会自暴自弃,就会对自己负责任,就会勇敢地朝着人生的正确轨迹走下去。

那么,如果生活在一个对孩子百般溺爱的家庭,又该怎么办呢?

你们看,这就是一个对孩子溺爱的家庭,这位母亲对孩子是百依百顺,不分青红皂白一个劲的迁就、袒护,要什么给什么,就这样仍然满足不了孩子的私欲。这也是一个对孩子溺爱的家庭。当孩子一味地接受这种父母的过分溺爱,就很容易形成固执、蛮横、唯我独尊、不讲道理、有恃无恐、自私、冷漠、缺乏同情心以及强烈的占有欲等不健康的精神世界和不健全的人格。这种爱很容易把孩子推向犯罪的边缘。你们看,这个少年犯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

他原本是个很好的孩子,可是他的父母对他却非常溺爱,根本不注重思想品德教育,当结识了社会上一些不三不四的朋友后,参与了犯罪团伙抢劫被逮捕入狱,判处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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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父母以为只要满足孩子的一切,就是对孩子的“爱”。其实,这种“爱”是丧失了原则,是不负责任,是把孩子推向犯罪的一种更为残酷的“虐待”。

青少年朋友们,你们是怎么对待父母对自己的溺爱呢?你们是否能从这些少年犯们的亲身经历中吸取经验教训呢?请记住这样的道理,蜜罐里是培养不出参天大树的。为了你自己未来的美好前程,从现在起,就要告诫父母,多多给我们一些锻炼的机会,多给我们一些独立成长的空间,多教教我们做人的道理,这才是对我们负责,对我们真正的爱。

还有一些少年犯,或者是忍受不了父亲的打骂而离家出走导致犯罪的,或者是因为忍受不了母亲的指责而辍学流失导致犯罪的。

然而仍然还有这样的父母相信这样一个信条:“棍棒出孝子”、“不打不成才”,他们可能认为这是爱孩子,是为孩子好,可事与愿违,正是打骂这种教育方式,使自己的儿子成了罪犯,这是当父母所始料不及的。

这个少年犯从小就生活在一个没有亲情的家庭里,伴随着他成长的是父亲的拳脚和棍棒,当他强奸并杀害一个无辜的少女被捕入狱后,我们问他,“当你杀害她的时候你没心软吗?”他回答说,“没有。”那冷漠的毫无悔恨的脸,你能够想到他只是个孩子吗?

心理学研究表明:经常在家中受到打骂的孩子,更容易使用暴力,因为父母的暴力意识无形中又定位在孩子的心理上,使孩子对暴力产生“认同”。孩子长期生活在打骂之下,容易形成一种冷漠、无情、残酷的心理定势,使孩子失去热情,失去同情心。有的孩子为此而产生自卑的心理,有的孩子因此而仇视父母,仇视社会,还有的孩子形成一种敌对的态度和报复心理,最危险的是,打骂教育走向极点,很可能会造成他们离家出走,与社会上的一些不良青年混在一起,并失去自制,最后的结果就是以孩子走向极端而告终。

那么,我们又该如何面对父母的粗暴行为和家庭暴力呢?首先,我们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其次要学会用道理来劝诫父母,再有,我们可以求助于法律、学校、或者其他权威部门,但是,请记住,千万不要把这种暴力转嫁到社会,转嫁到他人,否则,最终伤害的还是你自己。

不管父母是否愿意,他们都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因为他们的一言一行将会影响到孩子的一生。

你们看这个家庭的父母是这么的不负责任。他们只顾自己的安逸和享乐,全然不管孩子的学习和成长,你们看这个家庭,父母不但不管孩子的学习,还当着孩子的面聚众赌博,他们在孩子面前表现出的自私、贪欲该会在孩子心理上产生怎样的影响呢?

这个因故意杀人被判无期徒刑入狱的少年犯,刚满16岁,就先后作案达三十多起,就是这样一个采取极端手段致他人死亡的少年罪犯,其父亲居然还教给他如何销账匿迹,当然,他的父亲也没能逃脱法律的制裁,最终因包庇罪被捕入狱。

某市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一项调查显示:少年犯中有10.6%的家庭中,其父亲或母亲进过监狱,有的甚至还在服刑。

孩子时代是人格形成的主要阶段,如果父母的不道德言行时刻影响着孩子,那么他们的孩子就很难有着良好的道德品行。

同学们,我们该如何面对这样的家庭呢?也可能管不了父母的言行,也可能无力制止父母的不道德行为,但是我们应该明辨是非,劝诫父母,应该懂得自律、自尊、自强。千万不可自暴自弃,随波逐流,因为,你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否则,你会后悔一生的。

我国古代政治家管仲谈治国之术时指出:“育幼无方,则民意绝,乱必滋生,而上位危也。”意思是说,教育好下一代是治国安邦的大事,他把家庭教育的重要性上升到关系国家存亡的高度。可以说,家庭教育历来都是非常重要的。

下述的法律条款既是我们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依据,从中你也可以掌握法律中所规定的未成年人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我们不但自己要牢牢掌握,也应该让父母知法懂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章第八条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第二章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法律所规定的不良行为。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

第三章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

第三章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第三章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继父母、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预防犯罪方面的职责。

我们不可否认,当一个新的生命诞生的时候,父母就要为他的成长担负起法律所赋予的教育责任。可是,如果他们没有承担起教育的责任,我们作为被教育的主体,难道就该自暴自弃吗?我们无法选择我们的父母,无法决定出生在何种家庭,但是,我们还有学校、老师、同学和关爱我们成长的社会,我们可以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只要我们能够以平和的心态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理智地处理好发生在我们周围的矛盾,我们将会有着一个美好的未来。请记住,千万不要因为我们的不幸家庭而放弃我们的美好前程。

(四)还校园一片净土

这一幢幢充满着现代化气息的教学楼,这绿树掩映下的花坛草坪,还有那绿草如茵的操场、跑道,这设备齐全的健身房,这充满着朝气的花季少女,林荫小道里那少男少女们青春活泼的身影,宽敞明亮的教室里那朗朗地的读书声,这美丽的校园是青少年们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重要场所,也是少男少女们快乐成长的摇篮。然而,并不是所有的校园都是一片净土,并不是所有的校园都是风平浪静,有时候,她也有污泥浊水;有时候,她也会掀起轩然大波。

自80年代初以来,校园犯罪开始在我国有所抬头,并逐渐成为一个治安难题。它不仅严重地危害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还严重危害着学生和教师的身心健康,甚至夺走了那些天真烂漫、如花似玉的宝贵生命。据某省少管所统计,在在押未成年罪犯中,属于在校生的有20%左右,其中绝大多数系校园暴力犯罪者。模拟案例六:这是一个起因非常简单的案例,但它足以说明我们的教育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其实这几个同学之间并没什么深仇大恨,都是些鸡毛蒜皮的一点小事,但是由于这些学生本身有行为偏差,或是“问题少年”,那么,这点小事,就容易成为引发他们犯罪的导火索。

某市一所中学,学生们骑着自行车陆续向校园走去,可能相互碰撞到了对方,结果谁也不让谁,互相发生了争执,并大打出手,有的是因为故意逞能,有的是因为哥们义气帮忙,有的也可能是一时的冲动,其中有一名同学随手检起一块砖向对方的同学砸去,被砸的同学当场倒地,抢救无效死亡,参与打架的三名学生最后被绳之以法。像这种校园暴力案件可以说是屡见报端。

其实,引发校园犯罪还与学校在教育方面的失误和欠缺有直接的关系。有的学校只是片面追求升学率,而忽视学生的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有的学校对“问题学生”不管不问,或是怕影响学校的名誉而劝退,放弃学校所承担的教育责任,还有的学校在管理教育方面还存在着很多问题。这个少年犯就是因为2元钱,在学校与他人发生争执,一时冲动,结果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行。

这两名孩子是在网吧玩游戏的时候,因伤害他人而触犯了法律。他们原本是阳光少年,那么,他们是如何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的呢?我们来听听辩护人是怎么说的。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学校固然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可是,我们自身的原因却也决不能忽视,我们已经有了分辨是非的能力,应该知道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应该学会理智地处理与同学、与老师的矛盾,但是,千万不能采用犯罪的手段,否则,你将得到的是法律的严惩,你将付出的是青春的代价。

下述法律条款规定了学校对未成年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是你们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但是,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培养自己完整的人格,这是最为关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第三章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学校对有行为不良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第三章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对于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品行不良、影响恶劣,不适宜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予以解聘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同时,还规定了与父母一样的教育责任。

学校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一道最重要的防线,学校的每一位老师不仅要传授文化知识,更重要的是加强对学生的道德品质教育,要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让孩子们学会如何处理人际关系、如何化解矛盾、如何面对挫折、如何保护自己。同时,青少年学生应该自觉接受法制教育,增强法律意识。这样,才能保证我们的校园永远是一片净土。

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极其艰巨且十分重要的任务,也是培养跨世纪人才的基础工程之一。因此,需要家庭、学校以及全社会都能够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关心和保护青少年。

青少年朋友们,为了国家的稳定发展和长治久安,也为了千千万万个家庭的幸福与安宁,让我们从自身做起,树立起良好的社会公德,要不断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学会保护自己,学会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珍爱生命,健康自我,远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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