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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私欲毁青春青春期性教育专题片解说词配音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23-05-05 09:30:01 阅读数:267人阅读

警钟在黎明敲响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警示录

别让私欲毁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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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是美好的,青春是阳光的,青春也是向上的,青春是人生最明媚的春天,也是走向成熟的最宝贵的美好时光,当你懵懂的走进青春期的时候,属于你的应该是绚丽的色彩,应该是生机勃勃的世界,应该是充满着希望的未来,应该在白纸上画上最新最美的符号,应该用五彩描绘前程似锦的明天。

然而,这些走进围墙内的少年犯们,却没有好好把握青春的脚步,在人生的起跑路上,失足跌入了犯罪的深渊,悔恨将伴随着他们在这里渡过自己的花样年华。

(一)贪婪生祸心

自私是由经济产生以来,金钱就在人类社会生活散发巨大的魔力。为了钱而丧失廉耻,为了钱而置法律于不顾的犯罪,古今中外大有人在。

今天,因为“金钱”而引发的财产型犯罪已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类型。

字幕10:据统计,财产型罪犯的收押比例已超过50%,有的省份甚至达到85%以上。

有一句古话说:饱暖思淫欲,饥寒起盗心。然而在我们所采访的对象中因生活所迫而实施侵财犯罪的并不占多数,那么更多的人是为了什么去铤而走险的呢?

贪欲--—泥潭

这是一位原来学习成绩很好,很优秀的孩子,当他跟随父母从农村进了县城以后,思想上开始发生了变化,由于经受不住灯红酒绿生活的刺激和物质利益的诱惑,再加上与一些不良少年混在一起,最后因盗窃罪、抢劫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这一个个因抢劫罪而被判刑入狱的少年犯们哪里想到,一时的贪欲却会付出如此沉重的代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章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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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少年14岁时就被判刑入狱,如今他已在少管所里度过了4个春秋,在一次会上的发言,他是这样回忆自己犯罪的经过:过去,我是个只顾埋头读书,很少出门的农家孩子,后来随父母搬家进了县城。尽管小县城的繁华与大都市相比并没有天壤之别。但对于我来说,耳闻目睹着灯红酒绿,新潮浪漫的“奢侈”生活,感受着周围同学的时尚追求,无疑使我受到了强烈的刺激,我的那颗尚未成熟的心失衡了:同样是人,我为什么就不能过他们那样的生活呢?这,太不公平了。恰巧这时,我的身边出现了一些我曾经认为是最义气的朋友,他们带我出入舞厅、酒吧,我学会了抽烟喝酒,也开始讲究吃穿了,他们大方的给了我以前连做梦都不敢想的奢侈享受,也正是从这开始,我就一步步陷入泥潭。

正是为了满足这奢侈享受,他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贪婪生祸心,又有多少孩子由此走上了一条不归路呢!可我们许多家长还在勒紧自己的腰带,不断地助长孩子们日益膨胀的贪婪欲望。

据调查,全国0-12岁的孩子每月消费总额超过35亿元,仅北京市12岁以下的孩子们,一个月就要花掉14亿元。

现在的三口之家中,孩子的消费基本上决定了一个家庭的消费方向。工薪阶层80%的家庭中,每月除必要的积蓄外,一个孩子的月平均消费要超过一个大人。

孩子们的消费欲望大大地膨胀起来了。盲目的攀比,对时尚的追求,使孩子幼小的心灵从小就被金钱占据了极大的空间,使孩子很容易形成金钱至上的扭曲的、畸形的心态。

因此,开展艰苦朴素的教育,努力培养孩子们勤劳节俭的习惯,遏制未成年人的高消费,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依然具有重要意义。

赌博--—陷阱

赌博,一种古老的陋习。

而如今,赌博也被赋予了现代化的色彩。究竟有多少未成年人在赌?没有人做过统计。但是,因为赌博,有的孩子夜夜不归;因为赌博,有的孩子去偷、去抢,因为赌博,还有的孩子甚至把生养自己的亲生母亲给活活砍死,还是因为赌博,毁掉了多少个幸福美好的家庭。这些活生生的事实告诉我们,少年赌博是多么的可怕,少年赌博又是多么的令人担忧。因此,赌博或变相赌博对未成年人的危害是不容忽视的。

有一位少年因迷恋上了一种赌博游戏,输光了自己的零花钱、又输光了从同学那里借来的钱,甚至把家里为他准备的两千元学费也偷出来想返本,结果还是输得一干二净,他伙同他人去抢劫,抢来的钱被赌光了,他再去抢,还残忍地将反抗的被害人杀死,最终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赌博最终让一个不谙世事的花季少年陷进了犯罪的深渊,在金钱的诱惑下,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他从小赌开始,越赌越大,在犯罪的泥潭里也越陷越深,欲罢不能,最后走进了监狱的大门。他不仅赌掉了钱,还赌掉了他人的生命,更赌掉了自己的青春,他那辛劳的父母也备受打击,两个家庭都陷入了深深的痛苦之中。

赌博是一种危害严重的社会现象,形形色色的赌博形式往往会让人误认为是一种消遣或游戏,许多人是在缺乏明确认识的情况下陷入赌博泥潭的。因此,严格净化环境,杜绝少年赌博,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网吧——险恶

2002年11月15日《河北生活早报》报道:某市公安分局破获了一个有三名少年组成的抢劫团伙。他们抢劫的原因很简单:没钱上网。三个孩子只有14、5岁,其中有两名还是某中学学生。

2002年11月15日开始实施的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并且“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20世纪90年代,互联网在全球迅猛发展,在中国也开始普及,人们从网络上可以获取大量的信息,也可以走进虚拟的精彩世界。但是色情、暴力、赌博、迷信等不良信息也充斥着网络,侵蚀着人们的灵魂,对未成年人的危害就更为严重。特别是网络游戏会让孩子痴迷到夜不能寐的境地,孩子们是这样向我们叙述如何陷进网吧中不能自拔的。

一些未成年人走进网络世界便被吸引,因为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受网上不良信息的影响,难以抵御诱惑,有的甚至长期沉迷于虚无缥缈的网络世界,花费大量金钱,甚至学会骗钱、偷钱、抢劫而走上犯罪道路这个少年犯就是为了上网玩游戏而抢劫杀人的。

仅仅300元钱,居然采取了残忍的手段,葬送了一个无辜的生命,网络真有那么大的魔力吗?

是的,尽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了未成年人不得入内,可未成年人泡网吧的现象仍然屡禁不止。据调查:某市网吧中20%的中学生上网主要是看黄色网页,还有20%的中学生主要是聊天和玩游戏,因长时间沉溺上网,严重的影响了孩子们的正常学习和身心健康。

特别是有的因网络交友被拐骗,有的进行网络盗窃,有的成为黑客破坏国家通讯设备和安全等,总之因网络而引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新形势下的一个新动态,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那么,该如何正确地对待网络问题呢?我们希望能从以下同学发表的见解中得到些启发。

吸毒--—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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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簇簇美丽鲜花的背后是一幕幕触目惊心的画面。这些都是因吸毒而引发的自残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有的亲自剁掉自己的手指,有的切胸剖腹、砍断手臂,这一个个伤疤是用烟头烫的,用打火机烧的,这就是吸毒者痛心彻腑的经历。

这个年仅16岁的孩子,却已经是一个几进戒毒所的瘾君子,为了吸毒,多次把家里的东西偷出来变卖,后来参与贩毒团伙。

据世界缉毒组织统计:全世界目前吸毒人数已超过4000万人,毒品年交易额达5000多亿美元。而我国截至1997年年底,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超过54万,其中,85.1%是35岁以下的青年或少年。

这些白粉看似洁净无暇,里面却渗透着世界上最肮脏的交易,为了吸毒,可以变卖家产,为了吸毒,可以偷盗抢劫,为了吸毒,甚至不惜毁掉自己的健康和生命。

有人问,不吸行吗?根本不行。吸毒者一旦上瘾,将产生强烈的精神依赖性。吸毒者对毒品强烈而又难以抑制的心理渴求,使吸毒者沦为毒品的奴隶。吸毒者一旦停止吸毒,便会产生狂躁不安、情绪失控、周身剧痛等一系列戒断综合反应,难以抑制。

别看这鲜花如此的美丽,如此的娇艳,可是它流出的毒汁,足以让你从一个健康的人变成一个生不如死、失去灵魂的躯壳。

据有关人士介绍,吸毒刚刚成瘾者每月为3000元,较重者为9000-10000元,特别重者每月为36000元。

那么,吸毒费用一年高达几万甚至几十万元,毒资从何而来?

对于未成年吸毒者,本身没有经济来源,那么又该从何处筹集毒资呢?为此,他们有的去偷,有的去抢,有的甚至杀死自己的亲生母亲,他们只有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毒品,为孩子们铺就了一条通往牢狱之路,同时,也铺就了一条通往死亡之路。因此,青少年朋友们,为了我们的身心健康,为了祖国21世纪的辉煌,为了中华民族的未来,我们一定要把握住拒绝毒品这道防线,切忌毒品不可尝试,坚决对毒品说“不”。

在我们的采访中,还接触了许多其他原因引发的财产型犯罪。但是,无论何种原因,这些少年犯们一开始并没有意识到这些非正常消费的危害性,他们最初只是出于好奇的心理,只是为了寻求某种刺激,只是因为抵御不住诱惑。但是,这种超常的消费欲望,这种拜金主义的扭曲心理,这种对金钱强烈的占有欲,对享乐狂热的追求与自身没有经济来源的矛盾,成为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主要动因。贪婪的欲望正在侵蚀着一颗颗纯洁的心灵,正在蛀空着一座座人格的大坝。我们难道还不该警醒吗?

在经济社会生活中,金钱是不可能没有,但是金钱却不是万能的,因为金钱是换不来人格的尊严,换不来美好的理想,更换不来生命的价值,所以我们千万不要为了得到一时的满足和享乐而把自己变成金钱的奴隶,因为一旦如此,我们不仅会失去亲情,失去友谊,而且还会失去朋友,失去人格和尊严,甚至会失去最宝贵的青春,也可能会付出我们一生的代价。

青少年朋友们,让我们记住李大钊的一句话:“最珍贵的是今天,最容易失掉的也是今天。”让我们青春的每一天永远绽放光彩吧。

(二)禁果毁青春

当少男少女告别天真烂漫的孩提时代起,青春期的脚步也开始悄然而至,性生理发育的困惑与躁动不安,神秘的性意识萌动,独立意识的觉醒以及青春期“断乳”所蕴含的危机,这一切都会给这些少男少女带来强烈地、动摇地、不稳定和不协调地冲动和幻想,使他们陷入欲禁不能和欲求不满的漩涡之中。

在这个阶段的青少年,由于心理上的不成熟,性饥渴、性焦虑、性无知、性空白等复杂的情感因素交织在一起,极易受到社会上黄毒的不良影响而偷吃禁果,甚至发生性暴力行为。

某省少管所,近3年来收押的青少年性罪错426人,受黄毒而导致的性罪错的,男占88%,女占76%。

南方某省少管所,2000年收押的500名青少年性罪错者,受黄毒而导致的性罪错占90%,平均年龄14.5岁。

沿海某省第一少管所,2000年收押的70名奸幼犯,受黄毒影响的占91%……。

这个少年伴随着青春期的到来,对女性产生了特别的好奇,他到处寻找有关性的描写的书刊和录像,由于控制不住冲动,导致犯强奸罪。

这个少年犯12岁的时候就开始看黄色录像,还没有发育成熟,就有着强奸她人的欲望。

这个少年犯原本是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可是,仅仅一次黄色录像,就使他产生了强烈的性冲动,结果因强奸罪被判入狱。

这小小的年龄,为了想强奸他的姐姐,不但纵火、还残忍地杀死了小他2岁的弟弟。直到现在,他的家人也不能原谅他,他非常非常后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章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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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其实,处在这个年龄阶段的青少年产生性的欲望和冲动是正常的,但是如果摆脱法律和道德的约束,将这种欲望和冲动随意发泄,甚至侵害他人、危害社会、触犯刑律,那就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黄毒,是青春的杀手,由于受到黄色录像及黄色书刊的不良影响,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他们以性暴力害了别人,自己也罪不可赦。不仅在心理成长和生理发育上受到不良影响,也断送了自己美好的前程。

这些少年犯中没有一个不后悔的,他们的犯罪固然与主观因素关系甚大,但外部诱惑的主要动因却不可否认。一本好书,或许造就不了一个英雄,一本坏书,一盘坏录像片,却可能造就一批罪犯。其中的哲理耐人寻味。

看看这些背着书包的少年走进这些“少儿不宜”的场所,再看看走进这大墙内失足的少年犯,他们悔恨的泪水和惨痛的教训难道不值得我们深思吗?

谈到性犯罪,不免要谈起性教育。我们国家在性教育方面还处于落后状态,许多青少年在青春发育期对自己的性生理发育存在着许多困惑,由此产生的心理问题也无法得到正确的引导,因此,极易被社会上的一些黄毒所侵害。那么如何解决青春期性生理发育所带来的问题呢?让我们来听听性教育专家是怎么说的?

我们应该让青春期性健康教育堂堂正正地走进课堂,因为它会告知孩子们科学的性知识,它会解除孩子们在青春期成长当中所带来的迷茫和困惑,它会给孩子们带来健康的春天。

青少年朋友们,当你们在成长过程中会遇到很多问题,你们应该大胆地去向心理老师咨询,这是你们可以倾诉和得到正确信息的地方。千万要远离黄毒的侵害,这样才能让幸福、快乐和美好伴随着你们的健康成长。

(三)冲动惹灾祸

你们怎么都不会想到,在这些年轻的、稚气未脱的花季少年里,竟然有着许多凶残剥夺他人生命的杀人犯。贪婪、野蛮、残忍的本性本不应该属于他们这个年龄。可是,近年来的未成年人的暴力凶杀犯罪日益严重却是不可争辩的事实。是无知、是冲动、是贪婪在蚕食着他们稚嫩的心灵,原本应该在美丽的校园、明亮的教室里接受正规教育的他们,可如今却在这里接受改造,在洗刷着自己的罪孽。

模拟案例5:我们讲述的这个案例,就发生在某学校的教室里。一天下课后,班里进行大扫除。原本是同班的好同学,在这次大扫除时,不知什么原因双方发生了争执,其中一名同学认为自己吃了亏,咽不下这口气,于是转身出去。回来时手里拿着一把凶器,试图进行报复,结果导致另一名同学被伤害致死。

我们无法拍摄到犯罪现场,而采用模拟的手法来再现,但这也足以让人们感到震惊。

一把小刀葬送了一个年轻的生命,一时的冲动则酿成大祸,而另一名争强好胜的少年则在铁窗中忏悔着自己不可饶恕的过错。

这是一个稚嫩的连杀鸡都害怕的少年,却葬送了一个如花似玉的生命。原因只是那个女孩不跟他好了,为此,他产生了绝望的情绪。一种强烈的“破坏性”心理形成了,“得不到,就毁了她”,于是,他对女孩的情感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

如今他十分后悔,但是,也已经晚了。

这个少年犯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居然模仿影视作品中的暴力情节,采取了极为残忍的手段,伤害了许多无辜的生命,当然最终也没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打架、报复,甚至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却将他人置于死地,这些实施暴力杀人的少年犯们想过没有,该如何面对那被害人屈死的冤魂和被害人的亲生父母呢?又给多少个家庭带来痛苦,带来无法挽回的灾难呢?即便是用终身监禁这样沉重的代价也无法换回那活生生的生命。可是当这些少年犯们在实施犯罪的时候,他们就没有想到后果吗?他们就不怕受到法律的制裁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章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现在的许多孩子,在家里是独生子女,从小就养成了任性、惟我独尊、逞能,争强好胜的不健康的心态,这种心态很容易产生偏激的行为。有的未成年暴力犯在谈到他们犯罪时的一些想法时说:“宁肯打个你死我活,也不能认软服输,否则就太栽面子,太让人瞧不起了。”

多么无知愚昧的想法,多么危险的一种价值观!如果生活在现代社会的青少年还崇尚用暴力和野蛮去征服一切,那么人类社会的文明与进步还有什么指望?

这个少年犯其实是知道法律的威严,然而在与他人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仍然选用了自以为是正当防卫的极端手段,结果铸成大错。

还有这样的少年犯,因忍受不了他人的欺负,采取了一种犯罪的手段进行抗争,结果,因触犯法律被判入狱。

这个案例告诫青少年朋友们,当自己遇到被人欺负的时候,一定要有理智,要向学校和家长反映,要通过正当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切不可头脑一热,以身试法,作出悔恨终生的事情。同时,对受害人来讲,这个教训也是深刻的,那些一贯以欺辱他人为乐,总想占别人的便宜的青少年,更应该从中吸取教训,要知道这样做不仅有悖于新时期中小学生道德规范,还可能因此酿成悲剧。上述案例中的被害人为此以生命作为代价,其下场也是可悲的。

从这些案例来看,暴力犯罪的动机大都十分简单,主要是出于犯罪者本能的、原始的、低层次的需要上,是以满足自己性欲、物欲、自尊欲和表现欲为主要特征。我们知道任何一种犯罪,都是一种综合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但是主观因素则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动因。

那么,少年暴力犯罪的主观原因是什么呢?

第一,是心理容量小,也就是指人的心理对外来刺激的包容能力比较小。

心理容量小的人,经不起外界的刺激,挑衅和挑逗,而且极易产生报复心理,也容易采取极端行为。以上几个案例,可以看出这些少年暴力犯的心理承受能力相当弱,仅仅因为几元钱、几句话而大动干戈,甚至不惜豁出性命。在今天这个法制社会里,如若采取“以牙还牙、同态复仇”的野蛮原始手段实施愚昧的报复,这只会走向自我毁灭的道路。

其次是自控能力弱,也就是人自身对行为的控制能力比较弱。

自控能力弱表现为身不由己,感情用事,办事鲁莽,颇具盲动性等等,如若缺乏控制能力,就容易激化矛盾,造成意想不到的后果,事后往往毁之莫及。

第三,法制观念淡薄也是主要原因之一。

未成年犯在实施犯罪时之所以铤而走险,可以说是法制观念淡薄,有的对法律一知半解,概念模糊,片面理解,有的是明知故犯,藐视法律,以身轼法。当法制没有在头脑中起作用时,感情就会代替法律,法律就失去了威慑力。

第四,模仿影视中的暴力情节。

影视作品中的暴力情节给未成年人带来了许多不良影响,很多孩子把影视作品中的杀手、侠客作为自己的第一崇拜偶像,认为敢冲、敢打、敢杀才叫“酷”,无形中强化了孩子们的暴力倾向,导致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屡屡发生,有的甚至成为刑事犯罪中的重大案件。

由此可以看出,不健康的影视作品对许多未成年人产生着不良影响,我们决不可等闲视之。

这些身处高墙之内的少年犯,已经把自己锁进了冰冷的铁窗。而身在大墙之外的,正在学校朗朗读书的,享受着自由阳光和幸福生活的青少年朋友们,千万记住:别让悔恨伴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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